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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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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894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

我在一单位工作,第一年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合同续签时间是在2008年4月份,而当时我正在外地出差未能签到合同,出差回来以后人事部门也未找我补签合同,我本人也未去主动找人事部门,至到现在仍未续签合同,已有16个月有要余。

我想知道,现在是否可要求公司对这未签合同的16月进行赔偿?

咨询者:fa104861河南
[咨询时间:2009-09-1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周光成律师
[地区:江苏-淮安市
手机:13064938045
积分:16037
]
回答时间:2009-09-16 15:55
周光成
如果是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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