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小厂子,期间经营不善向朋友借钱(有的有欠条,有的没有),也向银行贷款,后来厂子倒闭王某到外地躲债。
同时王某也和a合伙做海鲜买卖,王某拿着公款三万元还别的债务,a告他诈骗,请问能成立吗?
有欠条的债权人告王某,说其借钱时谎称海鲜买卖是自己的,而a只是给自己打工的,(可是王某没有这么说),请问这是诈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