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配偶于婚前申办信用卡,持续使用循环信用,但本人并不知情,近来因配偶失业,无法缴交信用卡款,信用卡公司寄发催缴函来,我才知情,我是否应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民刑事责任)?若离婚,由另一半开立协议书,承认债务之发生非两人共同债务,而由他一人承担所有债务之责,那么我还需要负相应之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