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现在是否可以收回,我(甲方)和对方(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这么写的,房子租期为一年,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每期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缴纳
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其中一条就是拖欠房租超过五天
今天已经2011.6.18,乙方一直没有给我缴纳下半年的房租,我是不是可以收回房子,依据是什么,怎么样说有说服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