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解放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登记证,1990年县政府又颁发了宅基证,漏登了一部分使用面积。
现在我原扒原建(即按老证盖房),土地局不同意,说我违法建筑,他们认为应按新证执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家1952年的证有效吗?国家有下达作废1952年土地证的文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