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用工单位工作五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12年6月到期,在用工单位签定上岗协议至2011年6月截止,因本人现处于病假期(已休病假1.5个月)现在用工单位要将我无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赔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请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