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1.在综合工时下工作,《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对综合工时是不是没有约束??我们公司员工已经几次连续工作14天以上没有休息了??最多14天后给一天休息.完全没有补休.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是不是对企业工厂都有效???工厂为了生产,完全不顾员工身体健康,没有休息权,加班费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