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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课,儿子撞断门牙2课,学校2000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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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课,儿子撞断门牙2课,学校2000元了事

活动课,老师让同学在花坛和停车库间(不足3米)区域(花坛边还停着轿车)自由活动。有同学用蜜蜂吓唬儿子,儿子躲避中撞断门牙两颗。要三个月后补牙,18岁后装牙。整个费用无法计算,但至少要一万多

协商:学校保险1000元,对方家长2000元,学校再出2000安抚费。

当然不同意,问

1、这活动区域是合理的吗?

2、老师就坐在花坛边没看到异常吗(几个孩子在追)

学校说我们即使去法院,也多不了多少,还要出律师费,没啥合算?请问,我们

若请律师上法院,除去律师费,就要求对方家长+学校,实际拿到1万,这可行的吗?

咨询者:fa241855上海
[咨询时间:2011-06-1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程建锋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751135696
积分:7833
]
回答时间:2011-06-15 12:53
程建锋
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你可以请上海具体咨询,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这个赔偿过少,学校是有很大责任的,应该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6-15 13:02
魏国鹏
1、老师把同学安排在花坛和停车库间自由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属于不合理的行为。
2、老师应该时刻监护孩子们的安全, 其没有看见属于失职行为。
3、你们到法院解决,除去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家长和学校赔偿的费用总计可达到2万元左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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