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1、本人于2009年11月19日,经时任i公司副总经理z推荐入职i公司,任运营总监职务(之前,本人与z系同事。z于2009年11月1日入职i公司,并于2009年12月28日离职。离职后z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胜诉)。
2、本人在i公司前期负责行政人事及市场支持等工作,后任市场总监,负责区域市场销售工作。i公司始终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3、2010年6月13日,本人代表所属部门与i公司法人及总经理l签订《经营责任书》,内容除明确销售任务及相关责权利外,也提出《经营责任书》的确立必须以符合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前提。
4、2010年9月1日,本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i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关补偿与赔偿。
5、2010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i公司l出庭,在其答辩材料中声称:本人与i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于2010年6月8日和13日l与本人见过两面,洽谈产品代理问题,并与本人签订了国内销售代理合同(事实上这份合同根本就不存在,l也根本无法出具),双方之间属于代理关系,l也从未给本人发放过工资。而《经营责任书》是应本人“需要有一个头衔以便对外开展业务”的要求,与i公司虚拟签订的(但l又对责任书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同时,l还污蔑本人2010年6月13日从i公司拿走笔记本电脑一台,内有公司客户资料,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l在开庭时公然说是本人偷走的,其已经报案。事实上该笔记本电脑是本人入司后亲自联系购买,并一直配备给本人使用的。此事本人准备另案起诉,要求l承担诬告陷害相关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6、2011年6月9日,本人拿到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本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i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对本人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本人决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证据:
第一部分:已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
1、工资条(因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证明由i公司出具,仲裁委不予认可)。
2、名片(因不能证明由i公司制作,仲裁委不予认可)。
3、《经营责任书》(虽然内已明确本人职务和所辖部门,且有遵守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之条款,但在l不能出具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依然认为本人与i公司是产品代理关系,不予认可)。
第二部分:未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
1、本人于2009年11月下旬,代表i公司与某招聘网站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网络招聘合作协议(合同在i公司财务部存档),并开通了招聘邮箱。邮箱内至今仍保留当初的招聘资料及工作往来邮件,只有本人掌握密码能够进入。招聘网站的客户经理可作为证人。
2、本人于2009年12月初,代表i公司向某电脑直销公司网上订购了两台笔记本电脑(销售底单在i公司财务部存档)。本人现有电脑公司客户经理提供的于电脑公司查询的销售记录,明确记载当初是由本人联系订购的。电脑公司客户经理可作为证人。
3、本人于2009年12月与z及i公司其他4名销售人员(内有《经营责任书》内涉及人员)去某地出差,现保留4人当时填写的市场调查问卷原件,回来后的费用结算单据,及出差总结报告的往来邮件。
4、本人于2010年5月与公司1名销售人员(《经营责任书》内涉及人员)去某地出差,现保留当时相关费用单据及本人亲自向l提交工作汇报的邮件。出差地客户可作为证人。
5、2010年1月至8月,本人工作及业务的往来邮件。公司同事可作为证人。
6、2010年1月至5月,本人尚未报销的相关单据。公司同事及客户可作为证人。
7、本人与l工作往来的手机短信(注:有2010年6月8日前的),至于通讯记录可去北京移动提取。
8、本人2009年11月至12月考勤记录,z诉l劳动仲裁争议案中,l已作为证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可以调取。
9、本人与l的多次会议及谈话录音,内容包括:行政人事工作、业务开展工作、产品价格讨论、《经营责任书》相关条款讨论、l针对z劳动争议仲裁捏造事实和逃避责任的言论、本人来司时间、待遇、职务、分管职能及变更、工作成果等。
涉案金额:
不低于6万元人民币,能达到多高,就看律师大人您的智慧了。
如果律师大人您对本案感兴趣,请您考虑并答复:
1、根据本人对案件过程的描述及所列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本人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您的诉讼代理费用(请报整体费用,切勿变相加价)和支付方式?
本人对律师大人您的要求:
1、谙熟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取证、举证、质证的有关规定及运用技巧;
2、有类似或相关案件的实操及成功经验;
3、逻辑思维敏捷、清晰,普通话标准、流利。
感谢您的关注,希望合作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