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在本市计划生育中心做产前检查被检出胎儿心率不齐,后转诊到市妇幼保健院做进一步的检查,从2---6月的4个多月的检查中胎儿均为太心律不齐,市妇幼保健院没有做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只是建议复查,直到6月孩子出生被告知患有先天性心脏,好来院方解释产前检查时就知道胎儿心脏传导有缺陷心脏有畸形可能,后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院方有过错赔偿精神损害3万不负担今后医疗费,我不服判决结果想请律师继续诉讼,请有正义有经验的律师联系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