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员工因为自身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工伤,我们对他的所有赔偿都按照工作保险赔偿条例支付了,但就工资一项我们是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不是按照他的实际工资来的,目前该员工还在我公司任职,评殘为十级,现在该员工要向劳动部门起诉我们,请问有什么可以规避这方面的劳资纠纷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