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1997年离异,法院判决的协议书上明确写着父亲愿意放弃一切,但是当时父母并未做财产分割.父亲离异后再婚,并于2004年死于肝癌.今年(即2011年)我着手办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房子一直由我和母亲居住至今),房产局要求先到公证处公证.公证处看完所有材料,告诉我只能走继承的程序,因为当初离婚并未做财产分割.第一继承人的顺序是父母(我奶奶,爷爷早已经去世),配偶(父亲后面再婚的妻子),儿女(我是独生女,父亲再婚并未生育).奶奶很爽快的愿意放弃房子,但是阿姨(我继母)却一再的刁难.阿姨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如果我不一一答应并当场兑现,她就坚决不去公证处.
现在的问题是,房子面临拆迁,阿姨并未知晓(如果我告知,她只会索取更多无理的要求),如果房产证不办理过户或者继承于我名下,拆迁的赔偿会有问题吗?赔偿的款项我和我母亲能拿到手里面吗?我个人的想法是,放弃继承房子,等待拆迁拿到赔偿金后另行购买房子,直接写我的名字,不知道这样行得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