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号晚上8点多,在107国道行车道上被对方追尾。
我当时在有1百多米就到家了速度慢,对方58岁是个跑三轮的小腿骨折(同一条腿以前残疾,有点瘸),车上坐2个人没事,我轻伤。
我车没尾灯对方就说我是停在路上(现在对方一直咬定是停在路上我没有证人)没看见我才撞上,因为口供不一致交警队没有划分责任只是出了事故证明,我以为此事已了。
现在对方告我让我赔他医疗费用和后期费用1万5。
我该如何应诉 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