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我租了一个铺面,租期一年。8月31日到期了!房东想到期后不租给我了,想转租给别人,别人出的转让费高,这样下来我损失很大!
我现在有两点理由,想和他打官司:
一:根据合同,房东如果解除合同,到期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但房东并没有这样做,只是口头通知了!
二:房东上次收这季度房租时,一时疏忽,房租却收到了9月7日,(也就是多收了7天房租),这样的话,是不是从《合同法》角度来讲,房东算默认和我合同得延续,续租了铺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