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13164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

2011年6月下午6点半在校大门里面斜坡处,我骑着自行车,一辆面包车进门,将我头部撞伤,之后立马送往医院清创缝合,伤口在左眉骨,长达7cm,其其他部位擦伤,不太严重。

对方态度良好,支付了目前的医药费。对方态度良好,支付了目前的医药费已到交警大队报案,签了协商协议。

因本人本人是大四国防生,所以如果伤口愈合不好会导致无法通过复查影响前途,请教一下,在不影响前途的情况下如何索要赔偿,影响如何要求赔偿?若协商不成又该怎么办,时限是多久?先在此谢过,求高人指点!

咨询者:fa237595陕西
[咨询时间:2011-06-04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王琪翔律师
[地区:陕西-宝鸡市
手机:13038480057
积分:1632
]
回答时间:2011-06-04 12:34
王琪翔
你好,根据你以上的提问,答复如下: 1、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被告为车辆所有人、司机、保险公司等。 5、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工资、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6、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只有一年。 若有其他疑问请电话咨询,联系电话:13038480057. 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专业诚信、依法维权——宝鸡律师王琪翔咨询电话13038480057.

回答

1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6-04 09:58
魏国鹏
对方只是赔偿了你一部分费用,你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