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上班不满12个月发生工伤,索赔时本人工资依据什么来确定呢?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说“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广西或者南宁市有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