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智能功控节电装置改造协议》,约定:甲全额投资对乙的路灯进行节电系统工程技术改造;由乙与甲在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五年内按3:7分享所节省的电费,乙在每月底前将所节省电费分成款一次性交给甲。
因乙未按约定给付电费,甲诉至法院。因乙未按约定给付电费,甲诉至法院(甲不是智能功控节电装置的技术所有者和产品制造者,只是购买该产品后提供给乙并为乙负责安装,从节电费用分成款中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