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了你随时可以离职的权利,你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即可离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2008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11月公司才跟我签劳动合同1年,但是合同文本上试用期那划掉了,同时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险,2009年续签5年劳动合同至2014年10月31日才到期,现在本人想去外地发展,2011年5月28日写了辞职报告,但是领导说董事长不给批,要不你就在这接着干,要不只能走旷工的途径,这是我们公司经常用的手段,但是我的毕业证、学位证还有档案都在公司,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如何在维护我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快速解除合同,听说公司能拖就拖,最后工人耗不起,只能不了了之。
对了,现在我的两本合同都拿到手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