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咨询一下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111941什么是编号?

咨询一下

你好 本人在一小电子加工厂上班 大概有一年时间 现在想离职 但厂方老是推托不于批准 也没有书面合同 想请问一下专业人员 我该怎么办 我只是想要回我的工资。

咨询者:fa236241广东
[咨询时间:2011-05-31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王琮玮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466629113
积分:10151
]
回答时间:2011-06-01 11:28
王琮玮
1.您可以平时的工资收条、上班记录等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2.您提前一个月向老板提出辞职,无论老板是否同意,一个月后就可以离职
3.与老板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并且可以获得不签劳动合同的补偿
4.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琮玮律师于 2011-06-01 11:29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06-01 14:00
吴君瑜
1、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离职。
2、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程建锋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751135696
积分:7833
]
回答时间:2011-06-01 17:05
程建锋
具体可以委托个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律师函,告知用人单位你因工厂违法行为存在而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这样可以最大化维护你的权利。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