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好,对于一些问题不是很清楚,特来请教,
1.《工伤保险条例》中三十九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在停工留薪内死亡的却有,如何从立法角度理解?
2.还有就是此条只说是一至四级伤残,但是如果是其它级别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呢?
3.如果工伤职工已认定工伤,但在医院救治还未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其伤残等级,一年后此职工死亡,社保行政部门答复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能获得工亡补助金,公司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