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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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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1429什么是编号?

交通事故赔偿

各位律师你好:我想咨询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无责任)导致受害者头部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导致怀孕6个月的胎儿引产,在赔偿方面应有哪些赔偿?大概能陪多少?特别是在精神损害方面能赔偿多少? 急求!急求!急求!谢谢!

咨询者:fa235455江西
[咨询时间:2011-05-30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409
]
回答时间:2011-05-30 17:27
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面谈。
王琮玮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466629113
积分:10151
]
回答时间:2011-05-30 17:27
王琮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爱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等级伤残伤残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将得出来的总数再乘以2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精神抚慰金或精神损害赔偿金,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的数额限制,由法院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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