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标的物,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法院依职权合并审理是可以的,对你没什么不利。
甲:我方
乙:某置业公司
丙:第三方
乙方和丙方签订租房到期为7月18号,乙方给丙方10天搬出期。 1月5号,丙方给乙方发公函,要求5月1号提前退房,乙方同意给丙方。
甲方与乙方签定4月29号租房合同,约定乙方房屋7月28日丙方到期后给甲方使用。
5月份,丙方要求把合同执行完成后退房,乙方同意。
现在7月28号到期后,丙方一直占有房屋。不搬出。
甲方于8月5日起诉乙方,以违约起诉,要求交房和付违约金。(没有起诉丙方)
乙方于8月7日起诉丙方,以强占起诉,并同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现在乙方找到法院院长,院长批示两案合并审理。
同时,法院在没有告知甲方的情况下,让甲方追加起诉丙方(以第三人名义),乙方撤诉。
法院如此操作,是否有法可依???程序上是否违法???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法院要求?
请各位朋友帮忙,最好留下电话,以方便我方咨询贵人。谢谢各位!急急急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