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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10655什么是编号?

希望能进来看下~

李某乘车到县城看病时将自己20000元的定期邮政储蓄存折与个人身份证一起丢失,当天中午李某到某镇邮政储蓄所挂失,但该款已被人提取。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日上午,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在县人民医院门前经过时,有两人称其父住院急需用钱,要求刘某驾车到镇邮政储蓄所取款,因储蓄所要求另提供一份身份证明方能取款,两人以自己没带身份证为由,请求刘某提供证件,刘某遂提供自己驾驶证,并按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在取款的利息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由储蓄所交付两取款人。

事发后,经相关部门调解,邮政储蓄所赔付李某10000元,现李某以刘某为被告,认为他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请求判令其赔偿10000元的损失。

刘某辩解其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善意提供帮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刘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咨询者:fa234740江西
[咨询时间:2011-05-27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张德华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390505650
积分:3144
]
回答时间:2011-05-27 21:29
张德华
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5-27 21:38
陈晓云
银行有责任,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因李某放弃银行10000元的赔偿责任,故刘某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5-28 08:33
魏国鹏
刘某是受到欺骗的情况取出了钱,没有法律上的过错,银行应该承担失职审查的责任,李某应该要求银行赔偿,刘某不需承担责任。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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