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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怎么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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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9556什么是编号?

经济诈骗怎么报案

2010年9月我部门经理说要开服装厂,因资金不够,让我投资,我当时也没多想,就把投资款3.5万元给他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投资款的收条,之后的两个月里他说资金周转,没有拿到该有的红利,2010年11月份,我就说退股,向他要回投资款3.5万,他一直推脱,说客户的款没有收回,直到2011年2月人就失踪了,了无音讯,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当地公安说金额太小,不受理,我很无助,请帮我帮帮我。

补充说明:
他写给我的是投资款的收条,这个收条上面没有投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只是说“今收到某某投资款3.5万元,以后按股份分配利润”,基本就这个意思,那这张收条有法律效力吗?
咨询者:fa233316上海
[咨询时间:2011-05-24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杨俭律师
[地区:云南-昆明市
手机:15987193475
积分:10206
]
回答时间:2011-05-24 16:39
杨俭
您的金额已经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可以立案。
建议再向公安部门咨询,如果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左元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817679000
积分:277
]
回答时间:2011-05-27 11:10
左元宏
当然有法律效力,肯定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吴伟律师
[地区:上海-闵行区
手机:15800573343
积分:78
]
回答时间:2011-05-31 07:57
吴伟
我可以帮您·来电详谈1580057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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