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前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后至现在也不与员工签订有关的劳动合同,员工的月工资如何要求赔偿,有关的社保又如何赔偿?每周六天工作制的加班费又能不能追讨?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