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自愿达成的协议,有效,对方有权要求按协议执行。
我家人骑摩托车撞到了人(无所谓车道、人行道的地方),对方伤势大概就是脚被车轮擦过,肿了,不到住院的程度。
对方马上要求赔偿2万元,我们家人肯定不同意,对方马上打了110,到警察局。
警察就让我家人签了一份不知道是什么的书面文件(就是关于赔偿金2万的内容),还说让先签下来,然后再跟对方协商一下。我家人一心想先回家也没多说,就先签了。
但是如果对方一定要要求赔偿2万的话,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是否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在我自己看来的话,一定是赔偿不到两万的,最多就医疗费用,(而且当时对方也没有去医院)最多也就2000吧,再加上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但是怎么也赔偿不到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