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退伍后参加本地民政局招聘进入本地老年公寓厨房担任厨师工作,不过单位上一直没有和我及本单位在职人员签立任何书面合同,工资也给我们按最低标准给,还曾经从工资里扣一百元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养老保险也不交。
现在所有保险只给我们交了养老保险其它保险都没有,我们要求加工资单位只扔给我们一句话我们只能拿最低工资标准,我们集体要求签用工合同也不予理睬。
而同样是民政下属单位殡仪馆前年才招聘也是临时工,因为都是民政家属在里面工作,工资比我们高很多,福利待遇比我们好,每年还可以出去旅游,我们有意见给主任反应他说要做就做不做就走人。
请问我们能够享受到那些福利及我们的工资标准有参照吗我们要交哪些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