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中规定如员工违约需承担3000元赔偿。
2011年2月24日去上班,实习一个月,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我上社会保险。
公司4月15号发了2月底到3月底的工资。公司4月15号发了2月底到3月底的工资差半个月的工资没发且这个月十五号应该发工资也没有发!公司说每月从工资里扣除30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一年扣满3000元,满一年之后全部退回!但是这个没有证据!请问一下我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哪些是不被认可的! 工作期间没有培训费用也没造成公司的损失!请问劳动合同中的承担违约金3000元成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