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我单位的校长和主任寒假期间以工作忙和单位名义向我借款2万元,借条三言两语但是内容无歧义,商定于2011年6月份前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
但是在落款时他们很有用心的写成了"借款单位:**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益性)),虽然“借款单位:**中学”(但是学校的任何公章都没有加盖)他们亲笔签名有意写成"代表人"(2人均签字,单位出纳和会计(二人)均未到场领款,(校长明知二人在家而不通知其到场,故而拿不走单位公章)唯一的一名见证人(我校教师,校长密友)都不愿签字).落款时间当天的时候也是该校长在职时间.主观上看似该2人均可以代表学校,他们二人作为单位领导也是值得信任的。
但是借款后不到1个月现任校长调走了.开学时我向出纳了解该款项并未进入收支账目,换成了校长亲戚家餐馆的生活发票。
移交时新旧校长如何商议我毫不知情,且二人对所欠款只字不提,只是主任模棱两可地口头认可还款。
他们的道德底线让我失去信心。他们的道德底线让我失去信心眼下时间快到了,如果债权得不到保障,请问起诉到法院是否可以追偿债务。
这个“6月份前”怎么作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