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2011年的5月14号,我在东莞的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32.3万的房子,并在当晚和业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我们和业主商谈房价的时候,中介公司帮我们详算了所有的税费和中介费是13593元,签合同前是说没有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项的,我们只是交932.8元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票单。
并在当晚我们交了一万的定金和5000元的中介费。
可在15号晚上,中介通知说由于业主的银行信息有错误我们得交9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在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我们也再三的强调所有的税费在13593元的基础上波动幅度不超过1000元是可以接受的,中介公司很肯定并口头承诺税费的波动幅度不超过我们的接受范围的。
问题是合同上写明所有产生的费用和税费是买方承担的。
那我们是不是得多交这9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啊。那我们是不是得多交这9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啊如果我们不交,是不是算我们毁约呢?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