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今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共两页,基本内容如下:1.抬头“**公司劳动合同”,2.**公司聘用——为我司销售代表,年销售任务为100万,时间是11年1月1日到12月30日。
3.基本工资待遇及考核制度 再后面的内容就是 如国我怎么样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合同(该部分个人觉得是合理的)及有权要求赔偿.没有说如果公司怎样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及提出赔偿 还有两年的竞业限制(没有提限制期间提供补偿)。
基本内容就这么多 其它一些必备条件 都没有 公司就一个名称 我就一个姓名(身份证号及其它什么都没有) 最后就办事处经理签字盖章 保险也好像没有给我买 请问 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如无效。
为何无效? 我应该找什么部门维权?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及补交保险 补充:公司在北京 我在上海办事处签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