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要求医院说明情况,否则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情况是这样的,出院时我们及时封存了病历,庭审时,虽然院方百般阻挠,最后我们还是发现了封存病历里没有医嘱单,医院又要求重新提供,再提供的医嘱单多个地方造假,全是电脑打印,我们都已向法院证明,法院一直没有给出是否能作为鉴定材料,当法院第一次把封存病历提交给医学会,医学会以法院没有对再提供的医嘱单能否做为鉴定材料而退回,虽然法官仍然没有做出真伪鉴定,但当第二次法院又把封存病历提交医学会时,医学会把封存病历打开,并且还让我们写了医疗事故陈述书,当我们都提交之后,医学会又说还是因法院没有给出真伪鉴定,所以不能鉴定。
我向问一下大家,第一次与第二次的情况一样,为什么第一次没有开启病历,马上退回,第二次又开启病历,又写陈述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