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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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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666什么是编号?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在我镇发生一起非法煤窑一次死亡三人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县检察院依据两份材料逮捕该镇分管副镇长以玩忽职守罪。

一份是该镇书记安排办公室伪造的该副镇长元月二十三日的汇报记录[注:向书记、镇长]。

二一份是镇安监站开展工作的汇报情况元月二十五日[注:向县政府、县安委办]。

因此又釆取串通把本来由镇长召开会议研究要求安监站釆取处罚款解决工作金费一事强扣给副镇长、并说为什么没炸封、釆取砌封不严格执行炸封标准难强安在他头上。

请问检察机这种做法合法吗?他该找那级解决和申诉!按理以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安委办为什么二十五发现该镇汇报情况沒炸封不急时釆取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到该镇炸、出了事都强行推给他一人,并且元月十四日书记召开班子会议强行安排安监人员十五起到各村抓计划生育、在研究时副镇长提出见意、,主要领导不釆纳造成无人履行职责、还追究。

咨询者:as0112山东
[咨询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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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8-22 15:36
魏国鹏
检察院的做法不妥,请委托律师办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无辜的人不受迫害。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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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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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伟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5063390106
积分:1157
]
回答时间:2009-08-21 08:39
张茂伟
发生生产事故,一般主管领导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案件还未审理结束,建议尽快聘请律师,展开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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