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这是指连续订立两次后在订立第三次时为无固定期吗?还是在订立第二次时就为无固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