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手机卡被运营商关停了部分功能,我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功能。
这张卡在买的时候,登记的信息是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运营商的抗辩说我不是手机的机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我有手机卡的缴费发票,通信详单,卡托等。
请问我的缴费发票能否说明,他同意收了我的钱为我提供服务,我已与运营商达成了协议,继而与运营商有利害关系,具备起诉资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