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还贷部分应当是共同财产的。从结婚时起到离婚时止。
我和妻子2009年2月结婚,不到一个月,便发现她行踪诡秘,多次询问打工地点均无所获。
我于是在2009年9月向县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离婚申诉,由于女方拒绝离婚,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
之后,夫妻二人一直处于僵持态势,从未共同生活。
2010年8月份,我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离婚申诉,法院判决“同意离婚”并明确了财产的分割。
女方对财产的分割不服,于2011年2月份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分割婚后还贷的一半。
请问:
1、婚后还贷部分系我一人所还,她有权要一半吗?(按揭手续在婚前由我办理,产权属我。
还贷从2009年4月份开始)
2、如有,应从何时起、何时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