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下级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其中有附件指明,每种产品都有市场指导销售价,如果代理商以低于指导价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则我公司有权取消其次年度签订协议时可能得到的相关优惠措施。
我公司产品为自己生产,市场上有同类型不同品牌产品,请问这样的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所谓的市场指导销售价这一说,在新的反垄断法中是否规定了不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