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到一份代书遗嘱,我是原告,被告提交了一份代书遗嘱,但遗嘱的所有内容都是其中一个见证人所写包括另一见证人的签名和遗嘱人的签名,但是一审二审都判定该遗嘱生效。
一审二审期间我们都提交了鉴定遗嘱人指纹的申请,也交了一份遗嘱人本人的离婚证(上有遗嘱人的指纹)作为取证材料,但一审二审法院都不予理睬,没有安排我们做鉴定就出了判决,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