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是要等到治愈后才能去做,一般没有治愈的情况下,鉴定部门是不能做鉴定。
去年7月末在津郊县出现的小轿车追尾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造成车内乘坐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喙锁韧带断裂;左胸2-9肋骨多发性骨折;左侧下叶创伤性肺改变,左侧胸腔积液、气胸、高烧。
等待病情趋于稳定时,已过一个多月才进行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自提髂骨移植术。
由于错过了最佳手术时机,造成了左侧肩关节粘连肌肉萎缩活动受限,又进行痛苦的功能康复治疗,今年1月不得不中断治疗,等待做二次拆钢板手术。
这期间肇事方丧失人性逃避责任都是自己四处借钱治疗垫付手术费及一切费用,住院期间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赔付住院手术费、药费、误工费、及其他,但是对方仍无视法律的审判拒付,现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是等今年拆除钢板后再做伤残鉴定(二次申请赔付)还是现在去做伤残鉴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