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购买首套商品房一套总价245885元,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交房。
开发商在2011年1月19号交房,未付违约金。开发商在2011年1月19号交房,未付违约金于3月9号我交了契税3688元,领取了钥匙。
5月4日又通知需交5907元,补交契税3688元,登记费80元,附图费131元,买卖代理费1900元。
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