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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试用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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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2705什么是编号?

关于劳动试用期问题

我与2011年1月4日就职于北辰某公司采购职位,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保险等一切都没有,时不时的加班到很晚,没有加班费,知道现在2011年5月4日还未给我转正,并被告知再推迟半个月,此公司做法是否已违法?我该走怎样的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fa223847天津
[咨询时间:20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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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5-04 10:21
向鹏
您好!
该公司行为违法。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举报。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5-04 10:59
魏国鹏
1、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社保,法律依据是《劳动法》 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吴君瑜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21398256
积分:68873
]
回答时间:2011-05-04 11:07
吴君瑜
员工入职之日起应该购买社保,有加班的应该支付加班费,该公司做法不合法,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韩明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8920580866
积分:8627
]
回答时间:2011-05-04 22:11
韩明
公司行为违法!可以向劳社局举报,也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齐志龙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2011-05-07 11:26
齐志龙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班费、补缴保险、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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