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我一亲属在一私营企业上班近七年,公司一直未给职工交纳社保,今年二月,我亲属突发脑血栓,住院治疗近两个月,现仍在恢复当中,该企业在我亲属住院后便停发了工资,并不闻不问,该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