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4月29日向部门经理递交辞职报告,但人劳部说只有经过部门经理、主管领导签字后他们才认为是正式提交辞职报告,而且30天的期限是公司考虑的时间,不是办理手续的时间,请问他们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如果他们这样长期拖下去我该怎么办?因为我新的公司要求我6月中旬去上班的,希望能给点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