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任何一方出现病残等情形时,夫妻之间相互存在扶养救助的法定义务,如果任何一方不承担此义务,则属于遗弃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丈夫的病残是其自残行为,虽然妻子难免有言辞过激的责任,但自残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必然的,否则,不利于对自残行为的遏制。
但无论是否自残,受伤害的事实已然形成,自残与否并不必然免除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救助的义务。因此,如果说本案中妻子不愿探视还可以理解,但不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包括必需的护理内容则可能构成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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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妻子现在提出离婚不合适。理由如前所述,有逃避夫妻抚养义务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