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集体土地期限30年,租金分期交纳,并有承包合同签订。
现已经承包5年,准备再交纳第二次的租金时,刚好村主任改选,新村主任认为当时的租金太低,要求翻倍交付,致使本次的租金偿未交纳,请问新村主任的做法是否合法,我们应该怎么做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