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很简单:变更抚养费数额
但是在庭审中又谈到了被告所欠的一部分抚养费
被告答辩时主张给付过孩子母亲一笔钱,主张用于折抵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会怎么判?仅仅处理变更抚养费还是连带折抵问题及拖欠问题一并处理?(庭审中原告也没有说明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如果判决增加抚养费,起算点是判决生效还是原告自己要求的日期还是起诉之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