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么一条:两年内不得在甲方(公司)原有客户中,为新就职单位或乙方个人谋取经济利益而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同类业务。
如若出现上述违约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捌万元违约赔偿费。
请问这条合法吗?如果现在我想辞职去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别的公司,是不是要支付8万元的赔偿费呢?
谢谢回答,非常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