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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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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100246什么是编号?

关于竞业限制相关问题

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3月加入现在的公司,公司人事外包,当时与外服签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后来到了09年12月又与公司签了一份劳动协议。09年下半年公司有人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脑得沸沸扬扬。基于此,10年1月公司要求我们签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想请您帮我看一下,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有没有问题?作为劳动者,如果发生劳动仲裁,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最大的疑问是:里面虽然有竞业赔偿条款,但是没有具体时间,只说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一次性支付,问题是,如果我在一年内遵守协议内,结果一年到了,公司不支付赔偿,那么我不是白白遵守了?

1)这份协议里明确指出某某公司及其投资或下属公司不能去;

2)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要签署,是不是在入职签署劳动合同时就签署或者告知;

3)这份协议里,如果我违约,我需要赔偿两倍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钱给公司;

不知道是否方便把协议扫描文档传给你们

咨询者:fa220200上海
[咨询时间: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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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向鹏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3916958923
积分:17734
]
回答时间:2011-04-27 11:19
向鹏
您好!
见《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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