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没有登记为该债务人,则要证明该房屋是包括该债权人在内的共同所有。否则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强制执行要考虑其他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不收侵害。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债权债务官司(和房屋无关的),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土地证(只登记在该债务人名下,2006年办理),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们共同共有财产,如能出租地下部分,母亲收取租金作为养老金).
还有其母亲按协议以房主身份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 租金由母亲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在债务形成之前).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他们的居住问题,我可以以小换大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