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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上,对方拿出一份对方单位所属其他员工的转正审核以证明1,转正员工所需手续2,该员工未经过审批仍在试用期. 我主张已经转正,所拖欠10月11月的工资标准是2500每个月,有2份与人事部通话录音为证.(1录音中我问:我10月11月的转正工资是2500元对吧?对方回答:恩. 2录音中对方告诉我:我了解了一下,你的转正工资是2500,试用期是1500.). 在质证的时候对方认可录音是人事部和我的通话录音,但不认可录音内容;我认可对方的转正审批手续.但是我的理解是,的确需要这些手续,这些手续是真实的.但我已经递交转正申请,对方也电话告诉我10月份转正.仲裁庭在庭审笔录上对我质证对方所提供转正审核的记录是:认可.而且我也在记录上签名了.
我担心的是,1:仲裁庭可以因为我的认可裁决我没有转正吗?2:还有一个前提是,单位没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我已经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了.那么在这个前提下,转正与否还重要吗? 3,我的10月11月工资应该是什么标准,仲裁会怎么裁决呢(庭审时,对方除了那份其他员工的转正审核以外没其他证据证明我10月11月的工资是试用期的1500,包括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他们都无法证明; 我主张10月份以前是试用期,工资是1500.而10月11月是2500,而且有前面提到的录音为证)
